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者:学生资助中心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160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学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相关单位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由学生处、各院系和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岗位和保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各院系应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指导工作,各用人单位需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监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

第十一条  学生处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与各院系、各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采集学生及各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学生和各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职责:

(一)引导学生积极报名,通知学生参加面试等相关事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积极向学生处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学习及日常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根据实际需要如实报送勤工助学岗位;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面试、录用和考核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如实统计学生工作量,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学生工资表报送至学生处;

(五)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生处联系。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学校要努力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管理

(一)各部门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前提是本部门工作满负荷,而工作又确实需要,严禁用勤工助学代替本应该属于岗位教师的正常工作;

(二)校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用工需求情况,向主管工作校领导提出用人申请,按程序签批后交学生处备案,并组织公开招聘。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用人部门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用工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招聘公告,学生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书》,上报各院系。

(二)院系审核:院系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上报学生处。

(三)面试:用人部门组织面试。

(四)上岗:面试结束后,用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人选,学生签订《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责任书》,用人单位通知学生上岗并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求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工作,如发现有旷工、工作不认真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和学生处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扣除其当月勤工助学工资的20%

(二)勤工助学学生在协议期内因事因病暂时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可向用人单位负责老师提出请假申请,负责老师同意后,可由学生本人或负责老师安排其他学生代替其完成岗位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或按工作量计酬。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发放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人部门统计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情况,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校内实践岗位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月5日之前报至学生处,学生处复核上报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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